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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投资型受贿与违反廉洁纪律之辨
发表时间:2020-08-02     阅读次数:     字体:【

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感情投资”型贿赂的性质与方式

实践中所谓“感情投资”型贿赂,是指行贿人以人情往来为名长期向国家工作人员馈赠财物,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也不要求立即回报,而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后,以期国家工作人员在将来不确定的时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的行为。“感情投资”型贿赂作为一种常见多发的新型贿赂犯罪,往往是披着社交人情的外衣,实则进行权钱交易的违法勾当,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应依法予以打击。

“感情投资”型受贿与其他类型受贿在证据标准上并无不同,但是由于没有具体请托事由,因此需要在行受贿双方的情感联系、是否为行政管理服务对象等方面着重取证,以证实“可能影响职权行使”。通常情况下,送礼人与收礼人之间具有上下级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是推定“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重要依据,因此需要在收礼人的主体身份、送礼人经营的企业是否在收礼人职务管辖范围内、两者之间是否具有监管关系等证据上着重取证。

“感情投资”型贿赂的常见方式有:一是慰问祝贺型,常发生在传统节日、婚丧嫁娶、生日、晋升等时机;二是资助型,主要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遇到生活困难时;三是酬劳型,比如下级单位为上级领导发放“指导津贴”“辛苦费”;四是娱乐型,在带彩娱乐活动中故意输钱等。实践中,判断是正常“人情往来”还是“感情投资”可以从送礼目的与动机、送方和收方的人情往来关系、礼物礼金的价值大小等角度进行取证。

二、“感情投资”型受贿与收受礼品礼金有何区别?实践中怎么把握二者?

如何准确区分“感情投资”型受贿与违纪中的收受礼品礼金,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关于收受礼品礼金的违纪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感情投资”型受贿规定在“两高”《解释》中,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构成“感情投资”型受贿,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索取、收受财物的对象是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二是索取、收受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三是可能影响职权行使。

“感情投资”型受贿与收受礼品礼金具有较高的相似性,二者具有以下共同点:一是在主体上,“感情投资”型受贿与收受礼品礼金在“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上存在重合,即收受礼品礼金的主体相当一部分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又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在请托事项上,“感情投资”型受贿与收受礼品礼金均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也无具体谋利事项;三是二者都存在侵犯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的情形。实践中把握二者要注意:在收受的数额上,对于数额没有超过3万元,也没有请托事项,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的,如果收受的是管理服务对象或下属财物,在非正常人情往来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对于数额超过3万元的情形,如收受财物的对象是管理服务对象或下属且同时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则应认定为“感情投资”型受贿;如不是管理服务对象或下属,且收送的行为与行为人的职权行使无关,也不属于正常礼尚往来,则可以认定为收受礼品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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